日前,環境部印發了《2019年地級及以上城市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方案》。《方案》要求,2019年全國337個地級及以上城市均要開展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NMHC)和VOCs組分指標監測工作。
此外,針對2018年開展監測工作的78個城市,此次方案增加了非甲烷總烴監測指標;2018年臭氧超標的54個城市,監測項目為57種非甲烷烴(PAMS物質)、13種醛酮類VOCs組分和非甲烷總烴;2018年臭氧達標的205個城市,監測項目為非甲烷總烴。
方案要求這些揮發性有機物應采用手工監測或自動監測的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城市開展自動監測。那么目前國家已頒布的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方法標準有哪些呢?小編做了以下匯總:
1. 空氣中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HJ683-2014);
2.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HJ759-2015);
3.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H583-2010);
4.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H584-2010);
5.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644-2013);
6.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H732-2014);
7.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734-2014);
8. 環境空氣和廢氣 酰胺類化合物的測定 液相色譜法(HJ801-2016);
9. 固定污染源廢氣 酞酸酯類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869-2017);
10. 環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HJ604-2017代替HJ604-2011);
11.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便攜式傅里葉紅外儀法(HJ919-2017);
12.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38-2017代替HJ/T38-1999);
13.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鹵代烴的測定氣袋采樣-氣相色譜法(HJ1006-2018);
14.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氣相色譜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1010-2018);
15. 環境空氣和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組分便攜式傅里葉紅外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1011-2018);
16. 環境空氣和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似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1012-2018);
17. 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101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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