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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固廢法》出臺 企業不能觸碰的紅線有哪些?

    2020-06-02 09:44:00 Ann

    20204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新固廢法)三審修訂通過,新法將于91正式施行那么新《固廢法》到底新在哪?企業需要注意的紅線問題又有哪些呢?

     

    一、涉及企業

    新《固廢法》中涉及到六大類企業,主要包括產生危廢的企業,經營危廢的企業(包括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產生工業固廢的企業,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企業,電子產品生產企業以及電商、快遞和外賣企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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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紅線問題

    1. 建立危廢管理臺賬

    新《固廢法》第36

    產廢單位需建立工業固廢管理臺帳,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廢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和處置等信息,實現可追溯、可查詢。

    37

    產廢單位委托第三方時需核實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第三方對產廢單位有報告義務,需向產廢單位告知運輸、利用和處置的具體情況。

    如果沒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二)項對產生危廢的單位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100萬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2. 不得向無危廢許可證者提供或委托危廢

    新《固廢法》第80

    規定,產生危廢的單位,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如果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同時,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按照《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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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增收集、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投保環污險的強制要求

    新《固廢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4. 生態環境污染擔責

    新《固廢法》第113

    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未按照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危險廢物產生者承擔;拒不承擔代為處置費用的,處代為處置費用1-3倍的罰款。

     

    新《固廢法》第86

    要求,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新增固體廢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制度

    新《固廢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固體廢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制度,呼應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71217日發布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但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所涉主體、責任成立要件等方面存在程度不一的演化。

     

    此次,新《固廢法》從重申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到法律層面首次確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與訴訟制度,新法規定的每一個固廢管理要求,均有相應的法律責任相對應,幾乎做到“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當然,新規定也將對部分行業帶來革新性影響,因此,學習領會新固廢法應當成為生產型企業的必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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